考勤篇
1 全年共分四期,每學期出席率為100%,予記優點獎勵。
2
遲到時間 罰則
8:00a.m. - 8:30a.m. 留校午膳 (12:00p.m. - 12:50p.m.)
8:30a.m. 以後. 有合理解釋者作缺課處理,如無合理解釋則作曠課論。
1:10p.m. 以後 放學留堂 (3:45 p.m. - 5:00 p.m.),如無合理解釋則作曠課論。
  備註﹕
  a. 遲到兩次者予口頭警告,每遲到三次者則予記缺點一次;而遲到累積至四次或以上者,則採以
上留堂罰則。
  b. 如同學不服從老師指示,或擅自離開留堂地點,翌日經訓導組調查後,如無合理解釋者,會作
即時處分,而當日仍須接受留堂處分。
  c. 學生於留堂期間,須保持安靜,不可騷擾他人。